‘自由平等’ Category

Saturday, December 12th, 2009• Category: 人权

20091210ohchr

引自”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

Secretary-General’s Message for Human Rights Day 2009

No country is free of discrimination. We see it everywhere, in many forms: old and new, covert and blatant, public and private. It may appear as institutionalized
racism, as ethnic strife, as episodes of intolerance and rejection, or as an official national version of history that denies the identity of others.



Discrimination targets individuals and groups that are vulnerable to attack: the disabled, women and girls, the poor, migrants, minorities, and all those who are perceived as different.

These vulnerable people are frequently excluded from participating in the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lives of their communities. The bigotry that stigmatizes and excludes them can be exploited by extremists. In some countries, we are witnessing the rise of a new politics of xenophobia.

But these victims of discrimination are not alone. The United Nations is standing with them, committed to defending the rights of all, and particularly the most vulnerable. That is our identity and our 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unity continues to counter bias and hatred.
Public awareness has led to global treaties offering legal protection from discrimination and unequal treatment.

But abstract commitments are not enough. We must continue to confront inequality
and intolerance wherever they are found.

On Human Rights Day, I invite people everywhere, at all levels,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round the world in the fight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an Ki-moon

2009年12月10日 潘基文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在12月10日人权日分别发表致词,呼吁各方继续同不平等和不容忍的现象作斗争,采取切实行动努力消除歧视。

今年人权日的主题是“拥抱多元化,结束歧视”。潘基文秘书长在致词中指出,歧视无所不在,形式也多种多样:有新的和旧的,公开的和隐蔽的,遮遮掩掩的和公然露骨的。歧视可以表现为制度化的种族主义,可以表现为族裔对立,可以是一时发生的不容忍和排斥行为,也可以是在国家官方正史中否认另外一些人的身份。

潘基文指出,受到歧视的是那些易受攻击的人和群体:残疾人、女性、穷人、移徙者、少数群体,以及所有被认为与己不同的人。这些弱势群体往往不能参加所在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不过,他们并不孤单。联合国与他们站在一起,它决心捍卫所有人,特别是最脆弱群体的权利,这是联合国的特征和使命。

潘基文表示,由于国际人权人士的努力以及公众的觉悟,世界各国缔结了各项全球条约,在法律上提供保护,以避免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然而,仅有抽象的承诺是不够的。他鼓励全体民众与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地的人权维护者一道,共同努力消除歧视。

人权高专皮莱也在致词中呼吁各国政府和世界民众采取具体和持久的行动,消除歧视。她表示,为了结束歧视,需要制订严格的法律来加以防范,贯彻落实通过的法律,确保所有形式的歧视都不存在市场,不仅应通过言语反对歧视,而且还要采取行动,不仅在国家一级,同时还要在个人层面上致力于此。

1950年,联大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选择这个日子是因为联大在1948年的这一天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黄达维 David C. Huang,December 2009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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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December 7th, 2008• Category: 人权

Dignity and Justice for All of Us

尊严公义 你我有份

60年前, 全球第一次声明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平等

2008年的主题“尊严公义你我有份”,加强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愿景,是对普遍尊严和正义的承诺。那不是奢望,也不是梦想。《世界人权宣言》和它的核心价值:人固有的尊严、不歧视、平等、公平、和普遍性,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论在任何地方,永远永远。《世界人权宣言》是有普遍性的,不朽的,有充沛活力的,和我们每一个人相关。

自从《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以来,一直是、并继续是鼓舞着各国和国际努力去推动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原始文件。

人权委员会主席艾里诺□罗斯福正在阅读西班牙文版《世界人权宣言》,1948

人权委员会主席艾里诺□罗斯福正在阅读西班牙文版《世界人权宣言》, 1948

Human Rights Council Conference Room, Geneva, Switzerland 2008

人权委员会会议厅,瑞士日内瓦,2008

在保护人权中,一个不可少的要素是人们广泛知道并了解他们的权利是什么,怎样可以保护他们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现在拥有360多种语文本,是全世界翻译文本最多的文件─这见证着它的普遍性和无远弗届。

在60周年纪念之际,我们仅向怀抱超卓愿景的《世界人权宣言》最初起草者,向全世界为实现他们的愿景而奋斗不息的许许多多人权保卫者,表示致敬。

《世界人权宣言》属于我们每一个人 ─ 我们要阅读、学习、宣传,使这人权宣言属于你所有。

(本文转载自联合国互联网)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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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November 21st, 2009• Category: 人权, 美国动态, 美国的民主制度, 资讯世界

本文参考:VOANews, Whitehouse.gov Statements & Releases, Youtube

President Obama Holds Town Hall with Chinese Youth

President Obama takes questions from Chinese youth in Shanghai, China on November 16, 2009. The following is the video from The White House.

2009年11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上海与学生座谈实况如下(中文字幕):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11月16日(星期一)在上海科技馆向来自中国八所大学的500多名大学生发表演讲,阐述美国的发展理念,并回答了在场的大学生以及通过因特网聆听奥巴马总统讲话的青年们提出的问题。对话结束后,很多大学生表示,他们崇敬奥巴马总统,并希望中国也能出现像奥巴马总统这样的领导人。

美国核心原则 – 人人生来平等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上海与学生座谈2009.11.16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上海与学生座谈2009.11.16

奥巴马总统在讲话中用美国的发展历程以及他自己的成长过程,向中国大学生介绍了一些普世价值观和社会理念对于社会和个人进步的重要性。他说,美国作为一个相对年轻的国家,从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中汲取营养,从建国之初到现在,一直信守著一些最核心的原则。

奥巴马说:“人人生来平等,他们的一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比如,政府要反映人民的意志,政府要回应人民的愿望。商业应当是公开的,信息应当是人人都可获得的,法律应当是为了确保社会公正。”

奥巴马总统指出,美国从来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但是确信,这些核心原则并不是美国所特有的,而是放之四海皆准的。

言论自由等是普世权利

奥巴马说:“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获得信息的自由和参与政治的自由,我们认为这些都是普世的权利,是人人都可获得权利,其中包括少数民族,不论他们是在美国、中国还是其他任何国家。”

奥巴马总统告诉中国大学生,很多大权在握的人并不喜欢受到批评,然而良药苦口利于病。

奥巴马说:“因为在美国信息是自由流通的,批评我的人们几乎是想说我什么就说我什么,尤其是在因特网上。可是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民主制度才更加强壮。而且也使我个人成为一个更好的领导人。因为这迫使我不得不听取那些我本不愿意听到的东西,迫使我每天不得不做自我检查,看看我自己是不是尽最大的努力为美国人民做最好的事情。”

互联网开放是创新与社会进步的源泉

中国是世界上使用互联网和手机用户最多的国家。但是中国政府限制和封锁一些社交网站和新闻网站。奥巴马总统在和上海青年对话时,回答中国网民关于“防火墙”以及中国人民是否有自由使用TWITTER的权利。

奥巴马总统说:“我非常相信技术的作用,非常重视在信息流动方面的开放性。我是一个互联网不应该受到管制的坚定支持者。”

他说:“我认为越是能够自由的信息流通,社会就变得越强,因为这样,世界各地的公民能让自己的政府负责,有一个问责制度,他们自己会思考而产生新的想法,并鼓励创造性。所以我一直坚定地支持互联网开放使用,并非常支持不审查资讯内容。在美国,我过去谈过,这是我们的一个传统,我也认识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传统,但是我可以告诉各位,在美国,我们的互联网使用没有受到限制,这是我们力量的来源,也是应该受到鼓励的。”

奥巴马鼓励中国学生努力工作与学习

奥巴马总统讲话之后,邀请在座的和在因特网上的大学生们向他提出问题。上海交通大学的一位学生问奥巴马总统是通过什么努力才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

学生问:“我们都想知道,你是怎么通过艰苦奋斗才赢得了诺贝尔奖的?你在大学读的哪些课程帮助你获得了这种奖项?我们都很纳闷儿,都很想知道,你在大学的哪些经历使你走上了这么成功的道路?”

奥巴马总统诚恳地做了回答:“首先我得告诉你,我不知道大学里是不是有这么一项帮助你赢的诺贝尔奖的课程。我没法向你做出这样的保证。不过,我认为,成功的秘方你已经有了,那就是,你们都在努力工作,努力学习,你们有很强的好奇心,你们愿意寻找新的想法,为自己做出新的设想。”

奥巴马总统跟中国大学生的对话结束之后,记者当场采访了不少学生,他们对奥巴马总统的反应都非常积极。

(黄达维 David C. Huang 2009年11月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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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25th, 2010• Category: 人权, 美国动态, 资讯世界

A New Approach to China: An update

谷歌对中国的新政策:更新

全球最大而且最全面发展的资讯及互联网搜索服务公司 – 谷歌(Google)继2010年1月12日声明之后,又于2010年3月2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其高级副总裁,企业发展和首席法务官大卫.德拉蒙德(David Drummond)的一篇声明,题目是:谷歌对中国的新政策:更新

此声明回顾了来自中国的黑客对谷歌和其他美国公司网站的攻击后指出:“这些攻击和监视,结合几年来中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进一步限制 – 包括对Facebook,Twitter,YouTube,Google Docs和Blogger一贯的封杀- 让我们做出决定,不再继续审查 Google.cn的搜索结果”。

中国人民向在北京的Google大厦送信献花致意

中国人民向在北京的Google大厦送信献花致意

“因此,今天我们停止审查Google.cn的搜索服务,包括谷歌网页,谷歌新闻 和谷歌图片。现在,用户访问 Google.cn 将转向到Google.com.hk,此为设立于香港的互联网服务器,它提供未经审查且专为大陆用户设计的简体中文搜索。”

声明还表示对无法“想出两全其美的办法兑现承诺停止审查Google.cn的搜索结果”表示遗憾,并且表示是中国政府的不妥协和强硬促使谷歌Google.cn 的搜索服务不得不撤出中国。声明指出:中国政府“明白无误地表明自我审查是一项无法妥协的规定”。



CCTV-4对Google进行长达15分钟的恶意攻击

2010年 3月 22日谷歌宣布停止审查其中国网站Google.cn内容,并将对华服务转至香港Google.hk后,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CCTV-4的30分钟对外新闻广播广播员竟然利用15分钟捏造虚构对Google进行恶意攻击。 一个已经抱着“大国梦”的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一个由年轻的美国大学生自由自在,轻轻松松建立起来的资讯公司对华服务转至香港,竟然如此认真,如此紧张,如此失望,真是完全失去“大国”风度!真是比当年红卫兵,四人帮祸国殃民的造反精神还不如!

谷歌中国互联网搜索服务转至香港后仍受到中共审查

在谷歌将中国用户访问 Google.cn转向到Google.com.hk后,中国政府立即启动其国家防火墙以封杀Google.com.hk 互联网搜索服务传送到中国大陆。

域名注册公司GoDaddy部分业务也撤离中国

谷歌中国互联网搜索服务转至香港之后仅仅两天,全球最大域名注册公司GoDaddy也于2010年3月24日宣布,不再提供新的.CN中文网页域名注册。GoDaddy 是继谷歌之后,第一家部分撤离中国有关业务的美国资讯公司。

(黄达维 David C. Huang, March 2010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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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8th, 2009• Category: 美国的民主制度

本文参考下列内容编写: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主办的《美国参考》(http://www.america.gov/)。

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人在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指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前总统卡特曾在“美国的人权政策”一文中提到,杰斐逊上述: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最简洁而概括的人权定义。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国《独立宣言》的历史性描绘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权利法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统称《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规定每一位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其中包括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规定保护公民享有各项自由和权利,已成为美国实行法治的基石。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之初规定了美国政府的职能,但尚未专辟章节阐释公民的权利。1791年,经过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等人的努力,参加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确认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成立管理良好的民兵和持有武器的权利及公正审判的权利。

《权利法案》还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公民财产,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公民享有财物不受无礼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等。

今天,《权利法案》阐明的各项基本自由限定了政府对公民可以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动范围。这些权利又称公民自由。尽管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仍然引起人们的争论。但公民自由对政府的行动给于法定限制,保护开国元勋坚信的美国人的基本权利,成为实行法治的关键因素。

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之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公民权利为捍卫法治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个人公开批评本国政府的自由和报刊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问题的自由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权利和责任的意识,从而建立知情的自由社会。

综观美国历史,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包括以各种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甚至包括可能引起不少人反感的形式,例如有伤感情的言论和烧毁国旗和宗教标志等。最高法院历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及自由表达个人意见和信仰的能力是民主国家的基石。

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在1974年审理普罗柯尼尔诉马丁内斯(Procunier v. Martinez)一案时表示:”第一修正案不仅适应社会群体的需要,也满足人类精神的呼声──自我表达的要求。”

第一修正案还保护出版自由。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出版自由的含义已包括,政府不可强迫报刊发表违心之论,也不得禁止报刊记者到庭旁听和报道法律诉讼的情况。此外,某报刊如发表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真实消息,政府不得给予刑事或民事惩罚。这些权利允许新闻机构为保证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法庭已裁定言论也需有适当的界线,新的案例也在继续为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提出解释,但美国公民及其法律系统都承认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价值,同时以严谨和慎重的态度考虑这些权利的界线。

其他公民权利

根据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修正案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是否应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人都有权经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按照第五修正案的阐述,上述修正案最重要的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即美国政府未经公正的司法审理,不得监禁任何人,也不得剥夺其财产和自由。

受刑事指控的任何人都应得到公正和迅速的审判,取得律师的帮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两次受审(double jeopardy),有权接受陪审团审判,不因所犯罪行受到残酷和反常的处罚。所有的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政府除非得到法庭的许可,不得派员擅入民宅。

根据第九修正案的规定,《权利法案》已列出某些特定的权利,但有关的权利并不限于此。宪法虽未一一列出其他各项权利,公民仍可享有这些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各州政府可保留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行使的任何权力。

综上所述,法治虽没有特定的公式,但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行为的各项原则和全体公民平等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构成了美国法治的基本要素。200多年以来,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立法机构和法院继续以美国开国元勋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原则为指导。

(黄达维改编 2009年2月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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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12th, 2008• Category: 人权

尊严公义你我有份-Dignity and Justice for All of Us

布什总统于12月9日发布公告,宣布12月10日为人权日(Human Rights Day),12月15日为权利法案日(Bill of Rights Day),从12月10日开始的一周为人权周(Human Rights Week)。

2008年人权日、权利法案日和人权周

布什总统在公告中指出:“美国的建国原则是,政府必须尊重人民自由言论的权利,尊重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祈祷的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梦想的权利。值此重温我国宪法中权利法案永恒的重要意义之际,我们没有忘记那些尚未获得上述宝贵的自由权利的人们。在人权日、权利法案日和人权周到来的时候,美国人民庆祝造物主给予人人享有的权利,同时重申我们坚决承诺帮助那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愿望仍被剥夺和被拒绝的人们。”

在自由社会中,人人都享有尊严

“在自由社会中,人人都享有尊严,并能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取得应有的成就。”

祈盼自由之光照亮全人类

“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永恒权利。在人权日、权利法案日和人权周到来之际,我们重申继续倡导人权事业的承诺,祈盼自由之光照亮全人类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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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10th, 2008• Category: 美国动态, 美国的民主制度

本文参考下列内容编写: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主办的《美国参考》(http://www.america.gov/)。

司法独立,平等的法律保护,公民自由是关键内容

民主是人类历史上长远追求的政治理想,最早可追溯到 2,500年前的雅典城邦国家。然而,直到18世纪晚期,民主的理想才在现代社会生根发芽。此后,这个涉及社会和政治组织原则的强大体制在全球得到推广,其形式随各民主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有一点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民主社会尊重全体公民参与治国决策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广义而言,法治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统治阶层均受制于一套明确规定和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在民主社会里,法治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自由媒体以及通过自由选举和政府部门的分权原则对领导层进行制衡的机制。

成文宪法并非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例如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但在美国,法治主要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依据,同时也基于美国各类法律和宪法本身的公正性和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美国,以美国最高法院为最高权威的独立司法系统以保证政府尊重法治以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首要职责。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于2005年11月11日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举办的国际法治研讨会(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mposium)上表示,他认为法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 政府受法律制约;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承认”每个人都有内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严与人道信念”。

“坚持法治摈弃人治”的政府

曾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共同起草《独立宣言》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于1776年在《关于政府的思考》(Thoughts on Government)一书中写道:”共和国是法治的天下,不是人治的帝国”。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保证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国会)、司法(法院)及行政(总统及其内阁)各自在本部门内拥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开国元勋的设想,三权分立的原则可防止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集所有的政治权力于一身,从而建立按照民选国会通过的法律实施管理的政府,不由少数人独断专行。

具体而言,美国政府的正常运行获得几项保障,以保证某一个部门无法在不尊重其他部门的情况下行使权力。例如,总统对法律有否决权,国会只有在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的情况下方可推翻总统的否决。

美国国会是由民选官员组成的机构,国会成员肩负著履行选民意志的重责。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说,这种机制可保证”政府受到法律必须来自人民意志这项原则的约束”。

美国最高法院负责保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权利。即使一项总统支持的立法得到国会的批准并正式成为法律,受到这项法律影响的个人若认为法律侵犯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要使这种制度发挥效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指出,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并非易事。她说:”司法独立绝不会自行实现。它的建立极其困难,而要摧毁它却比大多数人想象得容易。”

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不听命于民选官员的意志。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受法官行为准则的制约,这套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可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为。

为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负责监督法官行为准则的司法联合会(Judicial Conference)规定了哪些属于正当行为。司法联合会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成员包括联邦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主要法官。司法联合会下属的各委员会负责执行行为准则,在收到申诉后要求有关法官承担责任。财产申报表是防止腐败的一项必要措施。奥康纳大法官认为,上述所有措施”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助于公民对于在职法官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信心”。

虽然法官必须遵守行为准则,并为不遵守行为准则承担责任,但他们完全不必为在个案中独立做出的裁决承担任何责任。

肯尼迪大法官说:”法官的独立性不是指他们能够为所欲为,而是指他们能够做必须要做的事。”

(黄达维改编 2008年11月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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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5th, 2008• Category: 人权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

The United Nations fight for Freedom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纪念1948-2008
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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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December 7th, 2008• Category: 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过去六十年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与人民公认的人权法体系的基石。60年前(1948),此重要宣言在全球第一次声明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平等。今日世界法治社会公认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下:

人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

-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人格尊严和权利

- 人人有资格,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位,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人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3-21条):

- 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 免受奴隶制和奴役压迫的权利

-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法律面前承认一个人为人的权利;享有司法补救的权利;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的权利;享有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举行的公平审判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享有被裁定有罪前无罪推定的权利

- 免受任意干涉他人隐私、家庭、住房或书信的权利;免受对个人名誉和荣誉侵犯的权利;享有针对这些侵犯的有关法律保护的权利

- 行动自由的权利;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

- 结婚、组建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

- 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表达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 参加政府和平等享受公务制度的权利

人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

- 社会保障的权利

- 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 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 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

- 参加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第28-30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世界人权宣言》载明的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除非出于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满足一个民主国家对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等目的,这些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每个人都对他/她所生活的社区负有责任。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纪念19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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