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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8th, 2009• Category: 美国的民主制度

本文参考下列内容编写: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主办的《美国参考》(http://www.america.gov/)。

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人在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指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前总统卡特曾在“美国的人权政策”一文中提到,杰斐逊上述: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最简洁而概括的人权定义。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国《独立宣言》的历史性描绘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权利法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统称《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规定每一位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其中包括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规定保护公民享有各项自由和权利,已成为美国实行法治的基石。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之初规定了美国政府的职能,但尚未专辟章节阐释公民的权利。1791年,经过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等人的努力,参加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确认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成立管理良好的民兵和持有武器的权利及公正审判的权利。

《权利法案》还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公民财产,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公民享有财物不受无礼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等。

今天,《权利法案》阐明的各项基本自由限定了政府对公民可以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动范围。这些权利又称公民自由。尽管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仍然引起人们的争论。但公民自由对政府的行动给于法定限制,保护开国元勋坚信的美国人的基本权利,成为实行法治的关键因素。

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之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公民权利为捍卫法治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个人公开批评本国政府的自由和报刊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问题的自由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权利和责任的意识,从而建立知情的自由社会。

综观美国历史,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包括以各种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甚至包括可能引起不少人反感的形式,例如有伤感情的言论和烧毁国旗和宗教标志等。最高法院历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及自由表达个人意见和信仰的能力是民主国家的基石。

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在1974年审理普罗柯尼尔诉马丁内斯(Procunier v. Martinez)一案时表示:”第一修正案不仅适应社会群体的需要,也满足人类精神的呼声──自我表达的要求。”

第一修正案还保护出版自由。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出版自由的含义已包括,政府不可强迫报刊发表违心之论,也不得禁止报刊记者到庭旁听和报道法律诉讼的情况。此外,某报刊如发表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真实消息,政府不得给予刑事或民事惩罚。这些权利允许新闻机构为保证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法庭已裁定言论也需有适当的界线,新的案例也在继续为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提出解释,但美国公民及其法律系统都承认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价值,同时以严谨和慎重的态度考虑这些权利的界线。

其他公民权利

根据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修正案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是否应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人都有权经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按照第五修正案的阐述,上述修正案最重要的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即美国政府未经公正的司法审理,不得监禁任何人,也不得剥夺其财产和自由。

受刑事指控的任何人都应得到公正和迅速的审判,取得律师的帮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两次受审(double jeopardy),有权接受陪审团审判,不因所犯罪行受到残酷和反常的处罚。所有的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政府除非得到法庭的许可,不得派员擅入民宅。

根据第九修正案的规定,《权利法案》已列出某些特定的权利,但有关的权利并不限于此。宪法虽未一一列出其他各项权利,公民仍可享有这些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各州政府可保留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行使的任何权力。

综上所述,法治虽没有特定的公式,但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行为的各项原则和全体公民平等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构成了美国法治的基本要素。200多年以来,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立法机构和法院继续以美国开国元勋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原则为指导。

(黄达维改编 2009年2月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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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1st, 2010• Category: 美国的民主制度

本文参考: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民主的原则》(Principles of Democracy)

The basis of our government being the opinion of the people, the very first object should be to keep that right; and were it left to me to decide whether we should have a government without newspapers, or newspapers without a government, I should not hesitate a moment to prefer the latter. — Thomas Jefferson, on the necessity of a free press (1787)

我们政府的基础是民意, 首要目标应是保持那项权利; 倘若要我来决定我们是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 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 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 — 托马斯.杰斐逊论新闻自由的必要性(1787年)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

民主国家培育自由媒体

在民主国家里,新闻媒体的运作应该不受政府的控制。民主政府内没有规范报纸内容或管理新闻工作者活动的部门;没有要求记者接受国家审查的规定;也不强迫记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会。

□ 自由的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向政府领导人提出问责,并成为辩论地方和国家问题的论坛。

□ 民主国家培育自由媒体。独立的司法、实行法治的公民社会以及言论自由都有利于维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新闻媒体为监督政府的工具

□ 在民主国家,政府对自身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期待了解政府为人民决策的情况。新闻媒体作为监督政府的工具,推动运用这一”知情权”,帮助公民向政府问责,对政府的政策提出质疑。民主政府使记者能够出席政府会议和获得公文,并且不对他们报导或出版的内容作预先限制。

□ 新闻媒体本身的行动必须是负责任的。通过行业协会、独立的新闻理事会以及专门负责公众投诉的内部”调查官”,新闻媒体对有关其过度行为的种种申诉作出回应,并追究内部责任。

新闻媒体以追求真实为已任

□ 民主制度要求公众做出选择和决定。为使新闻媒体具有公信度,新闻工作者必须提供基于可靠来源和信息的如实报导。剽窃和失真报导有损于自由的媒体。

□ 新闻机构应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自身的编辑部,把采集和传播新闻与评论区别开来。

□ 新闻工作者不应受舆论左右,而是以追求真实为已任,尽力接近事实真相。民主国家使新闻媒体能够在既没有畏惧于政府,也不受政府偏袒的情况下,从事信息的采访和报导。

□ 民主体制造成两种权利之间的永恒较量:政府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人民的知情权,后者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政府有时需要对那些被认为过于敏感而不宜公布于众的信息实行限制。但是,在民主体制下,新闻工作者有充分权利追踪这些信息。

(黄达维 David C. Huang, July 2010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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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10th, 2008• Category: 美国动态, 美国的民主制度

本文参考下列内容编写: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主办的《美国参考》(http://www.america.gov/)。

司法独立,平等的法律保护,公民自由是关键内容

民主是人类历史上长远追求的政治理想,最早可追溯到 2,500年前的雅典城邦国家。然而,直到18世纪晚期,民主的理想才在现代社会生根发芽。此后,这个涉及社会和政治组织原则的强大体制在全球得到推广,其形式随各民主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有一点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民主社会尊重全体公民参与治国决策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广义而言,法治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统治阶层均受制于一套明确规定和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在民主社会里,法治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自由媒体以及通过自由选举和政府部门的分权原则对领导层进行制衡的机制。

成文宪法并非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例如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但在美国,法治主要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依据,同时也基于美国各类法律和宪法本身的公正性和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美国,以美国最高法院为最高权威的独立司法系统以保证政府尊重法治以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首要职责。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于2005年11月11日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举办的国际法治研讨会(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mposium)上表示,他认为法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 政府受法律制约;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承认”每个人都有内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严与人道信念”。

“坚持法治摈弃人治”的政府

曾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共同起草《独立宣言》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于1776年在《关于政府的思考》(Thoughts on Government)一书中写道:”共和国是法治的天下,不是人治的帝国”。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保证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国会)、司法(法院)及行政(总统及其内阁)各自在本部门内拥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开国元勋的设想,三权分立的原则可防止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集所有的政治权力于一身,从而建立按照民选国会通过的法律实施管理的政府,不由少数人独断专行。

具体而言,美国政府的正常运行获得几项保障,以保证某一个部门无法在不尊重其他部门的情况下行使权力。例如,总统对法律有否决权,国会只有在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的情况下方可推翻总统的否决。

美国国会是由民选官员组成的机构,国会成员肩负著履行选民意志的重责。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说,这种机制可保证”政府受到法律必须来自人民意志这项原则的约束”。

美国最高法院负责保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权利。即使一项总统支持的立法得到国会的批准并正式成为法律,受到这项法律影响的个人若认为法律侵犯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要使这种制度发挥效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指出,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并非易事。她说:”司法独立绝不会自行实现。它的建立极其困难,而要摧毁它却比大多数人想象得容易。”

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不听命于民选官员的意志。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受法官行为准则的制约,这套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可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为。

为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负责监督法官行为准则的司法联合会(Judicial Conference)规定了哪些属于正当行为。司法联合会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成员包括联邦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主要法官。司法联合会下属的各委员会负责执行行为准则,在收到申诉后要求有关法官承担责任。财产申报表是防止腐败的一项必要措施。奥康纳大法官认为,上述所有措施”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助于公民对于在职法官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信心”。

虽然法官必须遵守行为准则,并为不遵守行为准则承担责任,但他们完全不必为在个案中独立做出的裁决承担任何责任。

肯尼迪大法官说:”法官的独立性不是指他们能够为所欲为,而是指他们能够做必须要做的事。”

(黄达维改编 2008年11月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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