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民主社会奠定基础

本文参考下列内容编写: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主办的《美国参考》(http://www.america.gov/)。

司法独立,平等的法律保护,公民自由是关键内容

民主是人类历史上长远追求的政治理想,最早可追溯到 2,500年前的雅典城邦国家。然而,直到18世纪晚期,民主的理想才在现代社会生根发芽。此后,这个涉及社会和政治组织原则的强大体制在全球得到推广,其形式随各民主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有一点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民主社会尊重全体公民参与治国决策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广义而言,法治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统治阶层均受制于一套明确规定和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在民主社会里,法治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自由媒体以及通过自由选举和政府部门的分权原则对领导层进行制衡的机制。

成文宪法并非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例如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但在美国,法治主要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依据,同时也基于美国各类法律和宪法本身的公正性和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美国,以美国最高法院为最高权威的独立司法系统以保证政府尊重法治以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首要职责。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于2005年11月11日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举办的国际法治研讨会(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mposium)上表示,他认为法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 政府受法律制约;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承认”每个人都有内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严与人道信念”。

“坚持法治摈弃人治”的政府

曾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共同起草《独立宣言》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于1776年在《关于政府的思考》(Thoughts on Government)一书中写道:”共和国是法治的天下,不是人治的帝国”。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保证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国会)、司法(法院)及行政(总统及其内阁)各自在本部门内拥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开国元勋的设想,三权分立的原则可防止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集所有的政治权力于一身,从而建立按照民选国会通过的法律实施管理的政府,不由少数人独断专行。

具体而言,美国政府的正常运行获得几项保障,以保证某一个部门无法在不尊重其他部门的情况下行使权力。例如,总统对法律有否决权,国会只有在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的情况下方可推翻总统的否决。

美国国会是由民选官员组成的机构,国会成员肩负著履行选民意志的重责。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说,这种机制可保证”政府受到法律必须来自人民意志这项原则的约束”。

美国最高法院负责保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权利。即使一项总统支持的立法得到国会的批准并正式成为法律,受到这项法律影响的个人若认为法律侵犯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要使这种制度发挥效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指出,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并非易事。她说:”司法独立绝不会自行实现。它的建立极其困难,而要摧毁它却比大多数人想象得容易。”

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不听命于民选官员的意志。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受法官行为准则的制约,这套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可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为。

为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负责监督法官行为准则的司法联合会(Judicial Conference)规定了哪些属于正当行为。司法联合会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成员包括联邦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主要法官。司法联合会下属的各委员会负责执行行为准则,在收到申诉后要求有关法官承担责任。财产申报表是防止腐败的一项必要措施。奥康纳大法官认为,上述所有措施”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助于公民对于在职法官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信心”。

虽然法官必须遵守行为准则,并为不遵守行为准则承担责任,但他们完全不必为在个案中独立做出的裁决承担任何责任。

肯尼迪大法官说:”法官的独立性不是指他们能够为所欲为,而是指他们能够做必须要做的事。”

(黄达维改编 2008年11月于美国)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