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Tagged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Saturday, December 12th, 2009• Category: 人权

20091210ohchr

引自”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

Secretary-General’s Message for Human Rights Day 2009

No country is free of discrimination. We see it everywhere, in many forms: old and new, covert and blatant, public and private. It may appear as institutionalized
racism, as ethnic strife, as episodes of intolerance and rejection, or as an official national version of history that denies the identity of others.



Discrimination targets individuals and groups that are vulnerable to attack: the disabled, women and girls, the poor, migrants, minorities, and all those who are perceived as different.

These vulnerable people are frequently excluded from participating in the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lives of their communities. The bigotry that stigmatizes and excludes them can be exploited by extremists. In some countries, we are witnessing the rise of a new politics of xenophobia.

But these victims of discrimination are not alone. The United Nations is standing with them, committed to defending the rights of all, and particularly the most vulnerable. That is our identity and our 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unity continues to counter bias and hatred.
Public awareness has led to global treaties offering legal protection from discrimination and unequal treatment.

But abstract commitments are not enough. We must continue to confront inequality
and intolerance wherever they are found.

On Human Rights Day, I invite people everywhere, at all levels,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round the world in the fight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an Ki-moon

2009年12月10日 潘基文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在12月10日人权日分别发表致词,呼吁各方继续同不平等和不容忍的现象作斗争,采取切实行动努力消除歧视。

今年人权日的主题是“拥抱多元化,结束歧视”。潘基文秘书长在致词中指出,歧视无所不在,形式也多种多样:有新的和旧的,公开的和隐蔽的,遮遮掩掩的和公然露骨的。歧视可以表现为制度化的种族主义,可以表现为族裔对立,可以是一时发生的不容忍和排斥行为,也可以是在国家官方正史中否认另外一些人的身份。

潘基文指出,受到歧视的是那些易受攻击的人和群体:残疾人、女性、穷人、移徙者、少数群体,以及所有被认为与己不同的人。这些弱势群体往往不能参加所在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不过,他们并不孤单。联合国与他们站在一起,它决心捍卫所有人,特别是最脆弱群体的权利,这是联合国的特征和使命。

潘基文表示,由于国际人权人士的努力以及公众的觉悟,世界各国缔结了各项全球条约,在法律上提供保护,以避免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然而,仅有抽象的承诺是不够的。他鼓励全体民众与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地的人权维护者一道,共同努力消除歧视。

人权高专皮莱也在致词中呼吁各国政府和世界民众采取具体和持久的行动,消除歧视。她表示,为了结束歧视,需要制订严格的法律来加以防范,贯彻落实通过的法律,确保所有形式的歧视都不存在市场,不仅应通过言语反对歧视,而且还要采取行动,不仅在国家一级,同时还要在个人层面上致力于此。

1950年,联大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选择这个日子是因为联大在1948年的这一天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黄达维 David C. Huang,December 2009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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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12th, 2008• Category: 人权

尊严公义你我有份-Dignity and Justice for All of Us

布什总统于12月9日发布公告,宣布12月10日为人权日(Human Rights Day),12月15日为权利法案日(Bill of Rights Day),从12月10日开始的一周为人权周(Human Rights Week)。

2008年人权日、权利法案日和人权周

布什总统在公告中指出:“美国的建国原则是,政府必须尊重人民自由言论的权利,尊重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祈祷的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梦想的权利。值此重温我国宪法中权利法案永恒的重要意义之际,我们没有忘记那些尚未获得上述宝贵的自由权利的人们。在人权日、权利法案日和人权周到来的时候,美国人民庆祝造物主给予人人享有的权利,同时重申我们坚决承诺帮助那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愿望仍被剥夺和被拒绝的人们。”

在自由社会中,人人都享有尊严

“在自由社会中,人人都享有尊严,并能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取得应有的成就。”

祈盼自由之光照亮全人类

“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永恒权利。在人权日、权利法案日和人权周到来之际,我们重申继续倡导人权事业的承诺,祈盼自由之光照亮全人类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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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5th, 2008• Category: 人权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

The United Nations fight for Freedom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纪念1948-2008
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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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December 7th, 2008• Category: 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过去六十年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与人民公认的人权法体系的基石。60年前(1948),此重要宣言在全球第一次声明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平等。今日世界法治社会公认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下:

人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

-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人格尊严和权利

- 人人有资格,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位,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人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3-21条):

- 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 免受奴隶制和奴役压迫的权利

-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法律面前承认一个人为人的权利;享有司法补救的权利;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的权利;享有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举行的公平审判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享有被裁定有罪前无罪推定的权利

- 免受任意干涉他人隐私、家庭、住房或书信的权利;免受对个人名誉和荣誉侵犯的权利;享有针对这些侵犯的有关法律保护的权利

- 行动自由的权利;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

- 结婚、组建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

- 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表达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 参加政府和平等享受公务制度的权利

人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

- 社会保障的权利

- 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 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 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

- 参加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第28-30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世界人权宣言》载明的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除非出于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满足一个民主国家对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等目的,这些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每个人都对他/她所生活的社区负有责任。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纪念19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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